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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律法规修改工作启动是意味着多年诟病要废止吗?

  看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拟废止的规章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小编也有想说说自己的看法。以下是公告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优化服务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过清理,拟废止一批规章,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11月30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拟废止的规章目录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建议。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拟废止的规章目录

  在其附件中,则列明了33件拟废止的规章。值得注意的是,《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电力规章赫然在列!

  小编看后不有种说不出来的感觉,不知这是好事还是坏事?心里是高兴还是担心。

  高兴的是,电力法律法规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问题早已为人诟病多年,但是一直是在空喊口号,没有实际行动。现在,国家发改委率先行动了,电力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总算是启动了!虽然这种启动是从效力等级最低的部委规章开始的,但毕竟是看到有所动作了。有了发改委的给力行动,相信其他更高效力等级的电力行政法规、法律的修改也有望很快付诸行动!

  但是,担心的是:这些规章被废止后,那以后相关的工作要怎样进行?会不会出台新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呢?这还是个疑问。须知,这些规章,有的早已经不再使用,有的却是工作中离不开的,特别是《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都是作为规范电网企业与用户行为的基本规则正在使用的,虽然其中的有些条款已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但如果不加区分、一概否定,那相关工作将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比如,电网企业所承担的用电检查工作还搞不搞,对于危害供用电安全的行为还查不查?如果继续搞,那应该遵守什么样的操作规则?更严重一点,这是否会导致电网企业与用户纠纷的增加,甚至造成管理混乱并酿成安全事故呢?

  因此,小编认为在废止旧的规定同时,需尽快订立新的规章制度,解决好新法的衔接问题也是非常重要。需做到破立结合;同时,在立法技术上,是全盘否定还是借鉴吸收,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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