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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电压冲击耐受电压试验的4种试验程序

  采用冲击电压发生器进行冲击电压耐受电压试验,试验程序

  冲击电压试验的试验程序与试品性质有关。由有关规定应采用哪一种程序。在程序A、B和C中,施加到试品上的电压仅仅是规定的耐受值,而在程序D中,必须施加几个电压等级。

  注:不同程序的“试验目的”不同,但对绝缘配合(GB311.1)来讲,假定试验结果是相同的,

  耐受电压试验程序A

  冲击电压发生器对试品施加3次具有规定波形和极性的耐受电压。如果按有关技术委员会规定的检测方法未发现损坏,则认为通过试验。注:这种程序推荐用于非自恢复绝缘。

冲击电压发生器

  耐受电压试验程序B

  冲击电压发生器对试品施加15次具有规定波形和极性的耐受电压,如果在自恢复绝缘上发生不超过2次破坏性放电,且按有关技术委员会规定的检测方法确定非自恢复绝缘上无损伤,则认为通过试验。除非另有规定,试验程序应按如下规定进行:

  1)冲击次数至少15次;

  2)非自恢复绝缘上不应出现破坏性放电;如不能证实,可通过在最后一次破坏性放电后连续施加3次冲击耐受来确认;

  3)破坏性放电的次数不应超过2次(此次数是指从第1次施加冲击至最后1次施加冲击的合计破坏性放电次数,且仅发生在自恢复绝缘上);

  4)如果在第13次全第15次冲击中发生1次破坏性放电,则在放电发生后连续追加3次冲击(总冲击次数最多18次)。如果在追加的3次冲击中没有再发生破坏性放电,则认为试品通过试验。

  耐受电压试验程序C

  冲击电压发生器对试品施加3次具有规定波形和极性的耐受电压,如果没有发生破坏性放电,则认为通过试验;如果发生破坏放电超过1次,则试品未通过试验;如果仅在自恢复绝缘上发生1次破坏性放电,则再加9次冲击,如再无破坏性放电发生,则试验通过。

  如果在试验期间按有关技术委员会规定的检测方法发现非自恢复绝缘部分有任何损坏,则试品未通过试验。

  耐受电压试验程序D

  自恢复绝缘的10%冲击破坏性放电电压U10由附录A阐述的统计试验程序估算。

  这些试验方法允许直接估算U1o和U50或者间接估算U10。

  对于后一种情况, U10可由以下关系式从Uso导出:U50(1-1.3s')

  有关规定破坏性放电电压的标准偏差s的假定值,对于不包含任何其他绝缘的空气绝缘干试验的标准偏差标幺值取s'=0.03。

  如果Ul0不低于规定的冲击耐受电压值,则满足试验要求。

  有两种试验方法可确定50%放电电压值U50:

  a)多级法:电压级数m≥4,每级冲击次数ni≥10;

  b)升降法:每级冲击次数n=1,有效冲击次数m≥20。

  为估算U10,可采用每级不超过7次冲击,至少8个有效电压级的升降法。

  电压级差△U约为U50估算值的1.5%~3%。